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通知
(渝食药监注[2004]9号)
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使用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重庆市直辖以来,按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应制定相应的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由于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工作量大,时间周期较长,考虑重庆市曾隶属于四川省管辖的历史情况,经我局研究,现就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工作通知如下:
1、凡收载于《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质量标准按《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执行。
2、凡《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中未收载,已收载于《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年版)及其增补本、《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4年版)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年版)及其增补本、《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4年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