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
北京市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企业:
根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第
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1.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监理复审到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2000年以前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无监理复审记录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3.2002年申请注册并已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号以“02”开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4.持有2002年新换发的北京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号以“02”开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复查内容:
1.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是否满足每年72学时的要求;
2.持证人近两年来的工作业绩;
3.持证人在所监工程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有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复查办法:
1.参加复查人员需填写《2004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申报表》,由现聘用监理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现聘用监理企业在《2004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申报表》现聘用监理企业意见栏中签章确认。
2.由各建设监理企业按规定时间统一向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复查材料。
复查材料包括:
⑴.《2004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申报汇总表》(A4纸EXCEL格式)打印稿及软盘各一份;
⑵.复查人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
⑶.复查人的《2004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申报表》;
⑷.2003、2004年度复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文件。
地点: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5号东楼413房间,朝阳体育馆东门向南50米。
时间: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8:30--11:3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