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物价[2004]846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省法院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到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①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②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③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④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⑤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⑥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⑦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①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②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③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二)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三)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四)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