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市200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持有哈尔滨市财政局2004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税法实训》;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详解与实务操作》;
  (三)《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代码》;
  (四)《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五)《哈尔滨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教材(初级)》。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
  (一)各区、县(市)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区、县(市)财政局组织。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局备案后,可以组织本系统的培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由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地点:哈尔滨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
  (三)在各县(市)的中、省、市级单位应参加所在县(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四、继续教育教材
  2004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统一征订,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部门应采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征订单附后)。请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部门于2004年10月25日前将所需数量上报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4853230,联系人:邹军。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2004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收费、师资人员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未备案自行组织培训的,市财政局不予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二)市财政局将举办200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组织授课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