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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43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后,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各市、县地税局可以一次批准3年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逐年加强审核;也可以在3年内逐年审批,具体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二)经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足浴、美容美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以各级地税局减免税批准之日为准。
  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三、电话号码簿公司在电话号码簿中发布广告取得的收入,包括因刊登电话号码而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费用,均暂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或个人开办快递业务,如与邮电单位合作开办,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其享受减免营业税的起始时间,以各级地税局减免税批准之日起为准。
  六、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邮电部门代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投递报纸时随送的广告宣传资料所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邮电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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