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石油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确定油料供应点,实行挂牌服务,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地方油料站(点)对军队车辆加油要优先保障;在军队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要及时保障,可先加油后结账。
五、医疗保障
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3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由就医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为军队提供优质服务。雷达站、军事代表室等散、远、小单位和驻地人武部干部年度健康体检由驻地卫生部门统一安排,费用予以优惠。
六、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实行人随改革任务走的原则。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随同转移。军队移交单位和地方接收部门要搞好衔接,分类进行归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当地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对与军队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再就业,同时把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对军队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信息指导、税费收缴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省有关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军队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执行统筹地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统筹地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军队职工纳入地方失业保险统筹,执行属地政策,享受地方职工同等保障待遇。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继续搞好军队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为军队随军家属专门组织1-2次供需见面会,进一步落实优先安置就业政策。对在地方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安排下岗、待岗。
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