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要逐步由社会供应。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军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经具有资质的单位作面积测绘后,地方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军队减员分流职工组成的营房保障服务实体,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减免相关费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使其与原军队彻底脱钩,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三、商业服务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具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
部队军人服务社撤销后地方商业企业租用部队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吸收部队职工,并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满足驻军官兵理发、洗澡等其他生活需求。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可受部队委托,将部队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供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并给予优惠照顾。对主副食品的采购,在特殊地区和军队执行紧急任务时,可由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供货企业,实行定点供应。军队单位的物资采购必须优先保障,按时供应;遇有应急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
四、交通运输及油料保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
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航空军事运输要优先优质保障,在运输价格上给予优惠。
各级政府要积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有条件的要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远离市区的驻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运输单位通过增加停车点等方式提供方便。对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乘坐公交车,要给予免费。对军队组织重大军事活动和执行紧急任务征用的地方车辆,凭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核发的证件,交通管理部门免收道、桥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