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印发《太原市支持
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13号),推进驻并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饮食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菜篮子工程”计划,提供优质服务。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建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应为承包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营房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消防设施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或营区内;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全力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保证。军队使用水电气热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对军用、战备设施要给予特殊保障。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供应应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对独立家属生活区的水电气热保障应列入地方一户一表工程,由经营保障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对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