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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6%-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核定残疾人公布就业比例计算:
  核定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军人需持有伤残军人证。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残疾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残疾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就业不满一年的残疾人、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一次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持《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和已安排的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印件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负责在征收期间派人在申报窗口核实残疾职工身份。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核实后的申报材料征收保障金。
  (四)从每年5月1日起,各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保障金之日起,按其滞纳金额总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汇总《福州市保障金缴纳单位名单》后于每年5月及每季度末前将征收情况抄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收取的保障金统一归入福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第九条 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保障金;若以外国货币结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征、缓缴保障金的,可在每年4月1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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