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纳税人在年终纳税申报时应详细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所得)情况。
3.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非货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列入纳税评税对象进行税务管理。
4.主管地税机关应在TF2000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非货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电子台账,及时提取和登记有关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并把台账作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二、 其它事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规定,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局负责审批。
三、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是税务系统贯彻
行政许可法,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观念,以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有效后续管理办法。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深入基层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并结合本地征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细化后续管理措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有效后续管理办法。对改革后的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对策,不断完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属于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三)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后续管理工作。这次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多、变化大、要求高,基层各单位及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内部分工和管理权限,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所得税各项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又要加强合作,做到协作配合,加强联系,随时沟通,相互支持好配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