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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主管地税机关要把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纳税人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管理,重点审查高新技术纳税人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纳税人区内、区外经营所得是否按规定要求准确划分、分别核算。必要时可进行实地了解。
  3.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纳税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审批审核程序发放,原则上由负责认定和证书发放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明显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或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纳税人条件的,应及时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四) 软件纳税人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纳税人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软件纳税人和集成电路设计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门的认定文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软件纳税人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纳税人和产品认定,统一由信息产业部门进行。并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原则上由负责认定的信息产业部门进行监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明显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或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纳税人及产品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与信息产业部门联系,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五) 纳税人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省局授权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为按月预缴。
  (六)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1.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和比例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执行。
  2.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坏账准备提取、冲销情况要列入纳税评税对象进行税务管理。
  (七)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同)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下的,应全部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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