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
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43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补充规定
(一) 亏损弥补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在TF2000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电子台账,及时提取和登记有关数据,对纳税人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把台账作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2.主管地税机关对亏损的纳税人要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管理。重点评估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及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纳税人。
3.稽查部门要加强对亏损额较大的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每年确保一定的检查面。
(二)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1.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申请,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下达审核确认书。纳税人未取得审核确认书,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办法。
2.取得审核确认书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3.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是否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
三条规定的内容。
(2)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本年度实际发生额是否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到零为止,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不再抵扣。
(三)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纳税人减免税的管理
1.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纳税人证书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