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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京福福建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
京福福建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4]]服407号)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京福福建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京福福建段高速公路三明至福州兰圃段即将建成通车的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自京福福建段高速公路三明至福州兰圃运营之日起开征车辆通行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暂按现行办法执行,即车型分为一类车、二类车、三类车、四类车、五类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2、3、3.5、4.5(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每车公里分别为一类车0.55元、二类车1.10元、三类车1.65元、四类车1.925元、五类车2.475元(详见附件1)。
  三、对短途行驶2个站以下的二至五类车辆,继续实行区间基价征收办法,即行驶1个站的加收基价10元,行驶2个站的加收基价5元。
  四、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最低起价为5元,按三舍四入五,七舍八入十计算。
  五、车辆跨越行驶高速公路其它联网路段时,其总行驶区间收费标准按在本路段行驶的区间收费标准与在其它联网路段行驶的区间收费标准累加计算。如在本路段行驶的区间收费标准与在其它联网路段行驶的区间收费标准中含有区间基价的,在累加计算的收费额中先扣除区间基价,再根据车辆的总行驶区间数按区间基价的征收办法重新计算区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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