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4年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承德、廊坊、衡水市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开发办公室:
根据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和《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 [2004]第3号令),兹决定在明年一季度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事业单位,以下同)进行2004年度资质检查,并对四级企业的资质予以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4年10月底前,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四级以上资质(不含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此次检查。自11月1日至省建设厅公布检查结果之日,暂停受理企业资质升级、作变更登记(除按本通知要求规范企业名称外)等事项。
二、检查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检查要求完成自检后,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并将初检结果及有关资料统一报省建设厅。
三、检查重点
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是否规范[企业名称规范形式:***(行政区划)***(字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形式)]、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和办公场所等是否符合原定资质条件;四级企业注册资本是否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3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5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 万平方米以上,且2003年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连续3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 万平方米以上,连续2年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应提交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所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三)企业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