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规字[2004]2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系指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居民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围墙、大门、楼梯、烟囱等附属构筑物或者设施,不含非住宅)。
第三条 在前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规划管理部门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个人建房如位于现有或者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和广场周围五十米地带等规划控制范围以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 下列地区除险房翻建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一)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四)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