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具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1,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申请免税的报告文件;
(5)项目进口设备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3、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省发展改革委对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两份分别发送兰州海关和项目法人单位,一份存档。
(二)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1、申请办理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2、国家出具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二份(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表2,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州、地发展计划委(计划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申请免税的报告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免税的报告文件;
(5)项目进口设备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
(一)本通知中限额以上及以下内资项目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为执行。
(二)《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