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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4、经审查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者;
  5、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者;
  四、必须现场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
  1、凡是通过“GSP”认证后,有投诉、举报的;
  2、凡是通过“GSP”认证后,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的;
  3、凡是在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后加盟的零售连锁门店。
  五、换证程序
  各州、地、市药品监管局在做好换证准备工作后,须向省局提出本辖区开展换证工作的申请报告,报告本地区持有证照的零售企业基本情况,并填报相关表格报送市场处。(见附件2(略))
  换证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换证申请:申请换证的企业对照验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符合条件后可向省局或州、地、市局提出换证申请,并上报资料,申请时限不得超过11月20日,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一式二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规定必须配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原件、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零售连锁门店的审查。省局负责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查。
  (三)现场检查:经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应视情况作出是否现场检查验收的决定,并书面告之企业。
  (四)审核发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的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达到换证验收标准后由各州、地、市药监局统一收回旧证,凭收回的旧证,换领新证进行换发。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达到换证标准的由省局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五)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4)358号]文件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收取费用:10元。
  六、其他
  (一)本次换证,经营范围的核定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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