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局定于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换证范围
根据《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本次换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换证工作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的换证工作由各州、地、市药监局组织实施。
(二)凡通过药品GSP认证并取得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直接换发新证;
(三)换证工作从2004年11月6日起,到2004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标准、条件
(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零售企业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见附件1(略))。
(二)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上述标准做验收准备工作,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发,并收回旧证;
1、逾期未取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者;
2、经营假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情节后果严重者;
3、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