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利用合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按照《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采用“高进低出”等方式侵害当事人利益和扰乱经纪市场的,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按照《
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查处;
(六)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经纪的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七)对在居间、行纪和委托等合同中未附有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行为,按照《
经纪人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八)对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对《
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14号令”)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经纪行为,适用原《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予以处罚;
(十)对第14号令发布前发生,第14号令实施后连续进行的违法经纪行为,适用第14号令予以处罚。
五、关于经纪人信用监管的问题
(一)各分局应当做好对经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工作
1、及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各项信用记录录入“经纪人管理系统”;
2、建立经纪人的信用档案,包括“经纪人管理系统”录机资料、工商所对经纪人的巡查记录、历次经纪人专项整治情况、对经纪人的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