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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利用合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按照《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采用“高进低出”等方式侵害当事人利益和扰乱经纪市场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按照《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查处;
  (六)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经纪的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七)对在居间、行纪和委托等合同中未附有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行为,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八)对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对《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4号令”)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经纪行为,适用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予以处罚;
  (十)对第14号令发布前发生,第14号令实施后连续进行的违法经纪行为,适用第14号令予以处罚。
  五、关于经纪人信用监管的问题
  (一)各分局应当做好对经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工作
  1、及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各项信用记录录入“经纪人管理系统”;
  2、建立经纪人的信用档案,包括“经纪人管理系统”录机资料、工商所对经纪人的巡查记录、历次经纪人专项整治情况、对经纪人的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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