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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经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应当在合同上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和经纪资格证书号。
  (二)对经纪人实施经济户口A类Ⅰ级管理,重点监控,除专项整治外,随时巡查,年检时重点审查。在巡查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
  1、擅自改变住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2、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
  3、经纪合同不规范,利用合同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4、采用“高进低出”等手段从事合同欺诈行为;
  5、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
  6、未按要求将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提交住所地分局备案;
  7、在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中未附有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和经纪资格证书号;
  8、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明示经纪执业人员情况。
  (三)在经纪行业中推行使用各类居间、行纪和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四)经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下列内容:
  1、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经纪项目、经纪资格证书号和联系电话;
  3、居间、代理、行纪的服务内容及佣金标准;
  4、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屋租售信息应包括位置、户型、面积、层数、使用年限、价格等;
  5、经纪人的诚信经纪承诺;
  6、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经纪行业自律电话以及本企业的投诉电话。
  四、关于查处违法经纪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一)对擅自改变住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超范围经营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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