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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检查大队、北京经纪人协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经纪人注册登记问题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均可依法设立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经纪人注册登记的管辖权限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从事经纪业务为主的,其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应表述为“XX经纪”字样。
  (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从事XX经纪业务”;经纪项目包括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旧机动车、技术、产权等。
  (四)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人备案告知书》(见附件一)。
  二、关于经纪人备案问题
  (一)经纪执业人员是指持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北京经纪人协会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在经纪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经纪从业人员。
  (二)纳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技术、产权等行业的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和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自聘用和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或者解聘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从业记录及经纪资格证书号等资料提交住所地分局合同监管部门备案,旧机动车经纪人应在机动车分局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经纪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被招聘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3、经纪人出具的同意招聘或者解聘经纪执业人员的证明文件;
  4、《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同一行业的经纪人中备案。
  (四)经纪人住所地分局合同监管部门应对经纪人核发《经纪人备案书》(见附三),同时在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中标注从业记录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将相关数据内容录入“经纪人管理系统”。
  三、关于经纪人监督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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