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市建委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并将补正材料一次送交受理窗口。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有关专业的企业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市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