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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市建委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并将补正材料一次送交受理窗口。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有关专业的企业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市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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