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计划及结算清单。用于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修费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费用情况(不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所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低于年产值的1%。
2、工程项目部对于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应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承包性质、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1至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总承包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置具有电气、机械、土建专业工程师。其中特级、一、二级施工总承包类应配备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工程项目部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应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有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有1名具有工程系列的中级以上职称安全管理人员。群体建筑、特殊工程,应当设安全监督组,相应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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