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五、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将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凡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且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建委。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分包及供应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