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点的设置
为了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只能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设置发票代开点,个别区县因辖区范围大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以上发票代开点的,须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但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所设置的发票代开点,统一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同时,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承担。
(四)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可手工填开,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开具。同时,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根据相应权限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
1、凡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代开发票经办人审核后开具;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必须由税务所(分局)或征收厅负责人审批;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审批。
2、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要按照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3、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发票的号码。
三、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征税问题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依法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工作。对税法规定应当征收的,应坚持依法征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凭证,并按税种分解比例及时解缴入库,其征收标准一律严格按全市统一的税费征收率执行:
(一)个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取得收入需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其税款征收标准严格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4号)中制订的综合征收率执行。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综合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