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造成漏征或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稽核力度,对利用虚假业务合同或协议等非法手段取得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
(二)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执行。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1、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用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发生临时经营业务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收取款项的有效证明;
4、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