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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审核药品注册、中药保护品种,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核发许可证;按规定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监督管理临床试验机构;按规定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查处违法行为。
  (九)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十)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二)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十三)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拟定有关药品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注册制度,负责全省执业药师(中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按规定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政务信息、保卫等工作;组织建立信息系统;负责外事、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和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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