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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
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管房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现将《200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200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05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各管房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指导、监督。
  (二)各区(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直管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和特殊自住户私房)及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和城镇私房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要按照市建委要求及区(县)局的部署,对所管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房后应出具检查与评定结果,并对查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可按有关标准收取检查费用。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自住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议价租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应委托属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受委托的房管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鉴定,出具检查结果或鉴定报告。可按标准收取费用。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定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应在11月中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11月底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所有检查、评定结果及数据汇总工作应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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