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4]334号)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选择11家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作为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意义。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试点任务目标。试点企业要按照我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265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企业内技术工人进行技能定级鉴定的基础上,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要结合生产实际,实施技能提高培训、岗位培训、名师带徒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
四、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质量督导员的监督下,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工作。考核合格者,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