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按本报告制度要求指定的粮食购销企业或市场,具体承担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工作。原粮购销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是指定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粮食主产旗县(区)(详见附件六《粮食购销价格监测盟市名单》),选择并指定的能反映本地粮食价格一般水平、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个)和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个);成品粮零售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是指定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七《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盟市名单》,选择并指定的集贸市场(2个)和超市(2个)。
各盟市选定的采报价企业或市场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粮食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另行选择采报价企业,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三、主要监测品种和指标
(一)监测品种。监测品种为小麦、粳稻、玉米、大豆等原粮,大米、面粉等成品粮。具体品种及规格等级见附件一《粮食价格监测主要品种目录》。
(二)监测指标。监测主要国有和非国有粮食企业各粮食品种标准品收购价格、混等平均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指定城市主要集贸市场和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
具体采价和填报要求见附件二、三、四、五等报表。报表所列各项监测指标都必须填报齐全,若选定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当旬确无购销行为发生时,按以下原则填报:
1、本地其他粮食企业如有收购,参照其价格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明。
2、本地其他粮食企业也没有收购时,填报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
四、分析预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粮食价格采报价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粮食市场购销价格变化等情况的调查,及时报告各级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粮食购销政策(如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做好粮价趋势的分析预测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粮食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提出预警建议。每月、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粮食价格做出专题分析,并按时上报。
五、采价时间及上报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当旬(上旬指上月26日-本月5日,中旬指6日-15日,下旬指16日-25日)价格。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于次日汇集上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