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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付给代征人代征税款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比例执行。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暂扣。
  第二十七条 随同委托代征税款征收的各项基金、附加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



                          地税代征字( )第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以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乙方应按下列要求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
  (一)代征范围:
  (二)代征对象:
  (三)代征税种:
  (四)代征时间:
  三、乙方应按票证规定的“限期限额”要求( )解缴税款,并按照地税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有关凭证,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底册和账簿,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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