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应坚持以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委托代征等其它征收方式为辅的原则。委托代征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自愿接受为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代征人: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拥有其他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有利条件。
代征人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六条 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四)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具体代征工作
(五)恪守信用。
第七条 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