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见苏国税发[2003]121号附表十),详细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超比例原因。税收管理员应着重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必须用设备,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省国税局审批立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立项。
(1)纳税人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立项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权限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或省国税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表样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文件附件2);
②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③经贸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红印章原件);
④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出具的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
(2)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一律不予确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对经审核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省或省辖市国税局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1,以下简称《核准通知单》)及《准予抵扣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国产设备清单》);对不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单》(见附件11)。《国产设备清单》不得包含非生产经营性设备以及电梯、空调、轿车、洗衣机、笔记本电脑等辅助配套设备,设备名称必须明确到固定资产卡片记载的名称,凡《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名称与设备购置发票名称、固定资产卡片名称不符的,一律不予抵免。
(3)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抵免。
(4)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