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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制或由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不再实行汇总纳税的,为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其工资扣除也可按两低于原则进行。企业应在发生变化的首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改制改组的有关文件、汇总纳税的成员名单的变化情况等。
  《通知》“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中所称“行使出资者职能的部门”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不包括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
  6、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种认定时,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核销法或备抵法。以后年度需要改变核销方法的,应在变更核销方法的首个纳税年度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董事会(厂长办公会)决议等。鉴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销坏帐损失,因此纳税人不得将坏帐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7、取消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审核管理后,不再实行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规定的备案制度。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对修理费发生额异常的,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情况不清楚的,应实地调查、核实。
  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第三条(七)、(九)款规定的备案制度同时取消。
  8、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审批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单独计算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应根据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简单相加,不得根据汇总后的销售收入分析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9、取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后,纳税人除按规定报送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第三条(四)款规定的资料外,税收管理员还应按规定填报《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收入项目》(见附件10)的有关内容,建立监控管理台帐,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的核对工作。
  10、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规定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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