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
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15号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凡按规定需报送有关资料的取消审批项目均作为备案管理项目,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有关资料作为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是主管国税机关据以审核纳税人相关税前扣除事项及减免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及数据准确性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明确受理、审核、资料归档环节。对按流程节点外分的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原则上由负责调查执行的分局受理;对按流程节点内分的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原则上由属地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纳税人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同时应附报备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经受理人员审核后按备案资料类型在相应栏次内加盖“备案受理专用章”,一份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三)税收管理员(责任区管理员,下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做好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工作。审核的内容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适用政策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及时备案情形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备案;对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见附件3),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涉嫌偷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的管理。备案资料按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备案事项涉及一个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亏损及亏损弥补、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广告费扣除等事项,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管理台帐。对信息化尚未涵盖的事项,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手工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