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个体工商户租赁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租赁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列支。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个体工商户的租赁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执行。
(十四)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管理费和向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的摊位费、卫生费等,凭合法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实列支。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管理费和向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的摊位费、卫生费等,凭合法凭证自行申报扣除。
(十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管理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
十条: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十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管理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房屋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