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该项申请核查后,对转制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理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2.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对纳税人进行清算。
(十)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规定,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并)企业职工的遣散费支出、改组改制企业买断原有职工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取消该项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如有买断职工工龄、遣散费支付发生,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30号)规定,企业弥补亏损原则上应在年终后一次性办理,但个别金额较大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用其产生的盈利先弥补亏损;年终,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弥补亏损申报、审核手续。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统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
一条第(一)项关于亏损弥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的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单项或分类折旧方法。对未使用、不需用或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已经提足折旧而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租用的房屋、设备等所有权不属于业主的固定资产或不属于业主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均不提折旧。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般为原值的3%-5%,具体方法和净残值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净残值率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