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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凭合法凭据自行进行税前扣除。
  (七)企业转制以优惠价取得资产计价税务处理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规定,在企业转制时,如以优惠价(即低于评估价)取得资产并且仍以评估价进行资产计价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为简便计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其差额部分可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该项审批项目后,纳税人以优惠价(即低于评估价)取得资产并且仍以评估价进行资产计价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取得的具体资产类别,按有关政策规定,分项进行纳税调整。为简便计算,纳税人也可选择其差额部分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在各年度终了后均匀调增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1.在企业转制当年,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以优惠价(即低于评估价)取得资产并仍以评估价进行资产计价的详细情况及采取的纳税调整办法,包括以优惠价取得的资产名称、优惠价价格、评估价价格、差额部分采取的纳税调整办法等。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选择其差额部分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在各年度终了后均匀调增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纳税人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3.对采取分项进行纳税调整办法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将其纳税调整情况列入重点稽查内容。
  (八)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国税二[1995]108号 浙地税二[1995]222号)规定,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工资额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税时按实扣除。
  取消该项审核项目后,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转制前企业所得税清理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中规定,对采用净资产转让方式转制(整体转让方式转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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