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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实际发生额自行进行全额扣除。
  (四)企业提取准备金冲销纳税调整的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整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年终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进行纳税调减。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1.纳税人在年终纳税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应附送纳税调减事项的详细情况,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计提准备金有关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需等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提取准备金冲销纳税调整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管理。
  4.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
  (1)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会计报告年度的准备金计提和转回情况;
  (2)有关资产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的变化因素是否真实客观;
  (3)有关资产转回的准备金额有否超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六)聘用人员补偿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单位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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