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
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44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取消了一批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就取消的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上交给房屋主管部门或转移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税前扣除。支付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或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自行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市、县政府的规定上交给物业主管部门的保修金,以及纳税人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维修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转制校办企业实际上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金额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规定,为了鼓励校办企业转制,对转制后的企业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的,可按实际上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额,暂给予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审核审批事项比照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办法执行。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对教育事业捐赠的税收政策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实际发生额自行申报扣除。
  (三)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