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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湘建办[2004]153号)


各市、州、县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2号令)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省网)的建设。国家站(长沙、株洲)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县)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省会城市的国家站(长沙)为省网中心站,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二、省网中心站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地方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供水企业定期报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报省网中心站汇总。省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后的报表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国家水质中心。
  四、省网中心站每年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二次,同时将结果报送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站每季度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县镇)的供水水质一次,同时将结果报送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省网中心站每两年对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水质检验质量控制情况考核一次,并将结果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城市自建供水设施单位(自备水源),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其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规定(见附表),单位不能自检的或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送当地国家站或地方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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