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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同意进行备案。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备案,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予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 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办理。国家及外省市在津项目、市属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区县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内投资项目,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对项目备案代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和项目备案代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表编制下一年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性计划。项目完工后应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完工情况表。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和完工情况及其他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 如发现以下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可取消项目备案及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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