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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津政发[2004]96号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项目单位可到发展改革部门领取《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通过“天津投资网”下载《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项目单位还要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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