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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你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调峰电价制度,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物价和原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38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8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4年7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
  八、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和电力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忠县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附件二: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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