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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评审通过人员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在现受聘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口或相近。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按国家和省职称政策以及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提交申报人与聘用单位有效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按规定提交材料并进行评前公示。如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是在原单位或前一聘任单位做出的,其主要业绩材料还应在原单位或前一受聘单位公示。有关聘用单位应如实反映公示情况,核实无误后加具意见。如同时受聘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受聘时间较长、业绩较突出的单位申报并加具意见,其他聘用单位出具其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属县(县级市、区)的,送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属市的送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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