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评审组织
省人事厅设立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事厅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当年度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1人,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负责审核评议突出贡献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评定突出贡献人员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评审对象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上述荣誉或称号的。
2、不具备与上述荣誉或称号相称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理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5、获得上述荣誉或称号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取得上述荣誉或称号的证书复印件,并由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有关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时签署经办人姓名。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业绩、成果材料。
(四)著作、论文。
(五)近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六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与我省每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同步进行。
(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评审材料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直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七条 评审公示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