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
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
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4]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直接由省人事厅确认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党、政、群机关(公安、安全系统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除外)工作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人员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评审范围。已取得本系列最高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也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评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