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23号)
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新墙办吕海燕,0571-88385815。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二、申请专项补助(贴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