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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榕政办[2004]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的路子。对于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激励在役士兵安心服役,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在《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给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更多更实惠的政策,让广大退役士兵在广阔的天地里发挥其用武之地。
  二、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予以解决;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或变相阻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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