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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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